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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城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FK013/2017-000076 主题分类
名        称 昌吉州城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12-05 16:46:30
发文单位 阜康市住建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昌州住保领办【2016】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棚户区改造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牢牢把握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机遇期,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在去库存稳市场中取得的积极成果,促进自治州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市园区停止新建棚改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主要通过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向市场自主购买解决。各县市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的棚改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政策,提高房屋被征收居民从市场自主选购住房的积极性。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县市园区城镇棚改征收中对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保证拥有一套自有住房。对没有自有住房的,被征收人自主选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所购二手住房已纳入城镇棚改征收范围的除外。对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向县市园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有住房(包括已进行网上签约的在建商品房和已享有的政策性住房)产权证明资料。

三、由县市园区公布的房源(含政府搭台方式或政府回购的库存商品房房源),必须经当地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方可作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或政府安置的房源。可供被征收人自主选购的房源应是法定建设手续齐全、项目进展正常且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竣工交付被征收人的期房或现房。县市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时时跟踪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对资金链已断裂或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交房的房企,审查公布或政府回购的库存商品住房房源必须是法定建设手续齐全、小区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设计完成的现房,防止因逾期交房或完全不可能实现交房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发生。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园区建立房产交易超市,方便被征收人选购库存商品住房。

四、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经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承租城镇保障性住房,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人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自安置补偿款领取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不得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

五、被征收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且为唯一自有住房的,县市园区可以结合本地情况,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安置补偿,但补偿后的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

六、各县市园区要根据州住保办《再次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摸底核实工作的通知》(昌州住保领办〔2016〕17号)文件要求,于12月31日前完成“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修编及报备工作。各县市园区要按照“项目储备一批、申报一批、有序推进、滚动发展”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筛选、条件审查工作。同时对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的项目要主动与农发行和国开行加强对接沟通,及早组织开展项目条件审查、可研编制、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为抢抓国家棚改政策创造条件。

昌吉州城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