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推进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 FK013/2017-00007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州推进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16:41:13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住建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州推进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州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州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州棚户区改造,促进投资、消费与经济增长良性互动,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自治州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和“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以及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抢抓国家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1]等政策机遇,2017年是国家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的最后一年,也是自治州“两清两美一绿”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重要之年,大力推进自治州棚户区改造,保持房地产合理开发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使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征收主体。
2、坚持依法征收。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棚改区域在未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前禁止“毛地”出让。通过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提高居民参与、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3、坚持严格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城镇棚户区项目界定标准,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坚持改造与保护相结合,处理好改造与保护关系。
4、坚持配套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做好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与住宅建筑工程同步投放使用。
(三)目标任务
2017年昌吉州在完成今年自治区下达我州的23736套(户)城镇棚改任务的基础上,力争于2017年全面完成昌吉州“十三五”城镇棚改剩余规划目标任务15733套(户),计划完成城镇棚改政府投资200亿元以上。其中各县市园区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如下:
玛纳斯县: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3300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玛纳斯县年度目标考核任务2000套(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1300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17亿元以上;呼图壁县: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5864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呼图壁县年度目标考核任务2471套(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3393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27亿元以上;昌吉市: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2585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昌吉市年度目标考核任务835套(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1750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35亿元以上;吉木萨尔县: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6473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吉木萨尔县年度目标考核任务5080套(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1393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25亿元以上;奇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9497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奇台县年度目标考核任务4000套(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5497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61亿元以上;木垒县: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4800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木垒县年度目标考核任务2400套(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2400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15亿元以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棚户区改造900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900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0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3.5亿元以上;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50套(户),其中自治区、州下达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50套(户),自治州追加“十三五”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0套(户),完成棚户区改造投资0.5亿元以上。全州通过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实现城镇39469(套)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小区配套服务功能得到提升完善、生活环境更加优美的目标。力争到2018年全面完成昌吉州现有城镇建成区内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改造及旧住宅综合整治。
二、支持政策
(一)城镇棚改支持范围。纳入县市园区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镇危房、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综合整治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主要指住宅片区规模相对集中,建筑结构简易, 建筑密度大,房屋质量较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市政设施及基础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等。
(三)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户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符合自身情况的安置形式。
(四)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五)公积金政策。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工作路径和举措
(一) 科学规划,强化规划管控。
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优先实施群众改造意愿迫切、环境脏乱差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要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要与城市更新改造、住房建设相结合;与美丽社区建设、房地产去库存、各民族嵌入式居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坚持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步实施、精细建设,注重效果,防止借机大拆大建。
(二)多措筹资,保障资金需求。
一是要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作用,州国投公司要根据州人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协议要求,完成向国开行融资贷款、资金投放及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确保资金供给不断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资金投放监管程序优化高效;昌吉农业园区、高新区要与昌吉市要做好棚改工作对接,尽早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责任主体、可研编制及上报等准备工作。二是对提前完成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且需要增加任务的县市园区,州住建部门要协调住建厅做好项目条件审查、追加计划确认工作,以便县市尽早开展可研等前期工作,提前衔接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协调贷款。三是要加大财税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政策,州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四是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市园区必须加速并联审批、加快建设进度,形成有效实物工作量,确保棚改中央内补贴资金、银行贷款资金能及时发放、及时使用,严禁资金长时间滞留账户。
(三)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有利于群众享有更好的住房质量、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有利于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平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各族群众嵌入式居住,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超过85%,力争达到100%。各县市园区要按照昌吉州城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昌州住保领办〔2016〕22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市园区停止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主要通过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向市场自主购买解决。各县市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奖励政策,提高房屋被征收居民从市场自主选购住房的积极性。”自治州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房产交易超市,方便居民自主选择、交易商品住房。
(四)规范征收行为,防范社会风险。
各县市园区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物权法》所规定要求,扎实做好棚改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群众对于补偿安置的意见和需求。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应当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市场计价,坚持信息公开并留存影像资料,防范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相互间猜疑攀比,导致风险累积,使小问题演变为缠访、闹访的大问题。县市园区征收部门要加强棚改参与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保证征收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一把尺子量到底。要加强征收档案设施建设,配齐必要管理设备,配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做到征收补偿工作责任倒查可追溯。
(五)坚持一把手抓总、部门协调配合。一是县市园区主要领导要担任棚户区改造工作组长,加大靠前指挥力度,要细致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做到统一改造规划、统一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统一补偿安置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好的环境;二是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国投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六)坚持把棚户区改造同房地产去库存有机结合。2017年房地产去库存稳市场任然使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园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准确统计分析本地区房地产库存形势,因城施策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式,提高市场信息动态监测分析能力,建立每月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会商研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因地制宜的减少或暂停土地供应或者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及时序,管控好房地产建设用地的“闸门”。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去库存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棚户区改造消化房地产库存力度,争取到2017年末全州商品住宅存销比控制在2年以下。
(七)坚持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管理是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信息化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的基础支撑。一是县市园区要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统计制度,明确负责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棚改项目完成进度与档案信息录入进度相同步,并进一步规范统计报表数据采集、审核,按时、如实、准确报送棚改工作各类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二是县市园区要贯彻落实好昌州档发〔2016〕33号《关于印发<昌吉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按照棚户区改造对象“一户一档”、房屋“一套一档”的原则,严格执行档案规范化管理。三是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信息录入,实现系统数据动态更新。
(八)建立奖惩机制,实施目标激励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建办保〔2016〕69号)的通知要求,建议自治州制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拿出部分资金(约为年度棚改总投资的千分之三)鼓励各县市园区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又好又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支持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园区数量控制在4个左右。奖励幅度将综合考虑县市园区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融资和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综合评定。同时,鼓励各县市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奖励政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被征收户进行奖励,促进住房消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一是及时调整自治州、县两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审计局、地税局及州政府金融办、国开行新疆分行、州农发行、州国投公司等单位(部门)职责,切实发挥自治州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着力解决棚户区改造实施中存在的土地、规划、资金、政策等问题。二是分解落实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州、县两级党委、人民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三是督促县市园区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台账管理[2],县市园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填报台帐的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台账填报工作,按时更新台账数据,为“周碰头、月调度、季讲评、年总结、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提供数据支撑。四是要进一步健全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对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尤其是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各县市园区要统筹考虑其从搬迁到入住期间的过渡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手续办理、证照审核等环节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限期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五是督促指导县市园区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进度,同步启动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机制,落实棚户区改造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依法加快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尽早落实项目建设外部条件,确保3月底前自治州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启动,8月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州年度棚户区改造安置任务不低于80%,10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州年度年度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年底力争完成2017年总目标任务。
(二)加强项目管理,防止擅自变更行为。各县市园区要实实在在地做好建成区范围内棚户区状况调查,清楚掌握棚户区改造区居民家庭户数、院落面积、房屋面积、代际结构等基础数据,增强项目批复的可实施性。对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盘子的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经自治区、州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和规模,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擅自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将房产开发企业实施的补偿安置项目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自治州支持和鼓励县市园区引进疆内外有实力的品牌房地产开发大企业大集团来昌投资建设,鼓励国家康居住宅小区、绿色示范小区建设。各县市园区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小区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严要求建设,进一步加快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提升居住品质,确保居民如期乔迁新居、住有所安、安居乐业。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一步优化保障房户型设计,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全过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管控,建设放心工程,居民满意工程。切实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竣工备案效率,确保棚改安置房源不延期交付使用。加大政府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和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五)加强监督考核,强化跟踪问效。一是州人民政府要对棚户区改造进度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工作质量不高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市园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底,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园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年底将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的县市园区进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园区进行问责,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县市园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切实做到政策到位、规划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安置补偿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三是县市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推进通报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园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棚户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大意义和方式方法,使棚户区改造居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1]棚户区改造”三大有利于”: ①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②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③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2]实施棚改项目台账管理是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了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巡查的前提,也是申请国开行、农发行棚改贷款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