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 FK014/2022-00004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管理的通告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7-26 13:43:10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交通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阜康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车维修”、“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等项目的营业执照后,应按照要求,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2、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业户,可继续按原审批范围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函告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材料: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特此通告,望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