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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2月2日-2月6日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示表

索  引  号 FK014/2026-000018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2月2日-2月6日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示表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2-09 11:25:25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交通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序号 案卷编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自然人仅填姓氏+XX) 车号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需写明违反的、处罚的、自由裁量的条例) 执法决定(多为处罚金额) 执法主体名称 日期
1 新昌阜交执运政简〔2026〕0010号 阜康市鑫通商贸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阜康市鑫通商贸运输有限公司 新B7A82挂 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百四十条 1000.00  交通运输局 2026.2.3
2 新昌阜交执运政〔2026〕0015号 陈XX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新ATJ003 陈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1条 3005.74  交通运输局 2026.2.6
3 新昌阜交执运政〔2026〕0016号 何X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新B7355Q 何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1条 3005.60  交通运输局 2026.2.4
4 新昌阜交执运政〔2026〕0017号 阜康市天池城市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设施 新B67358、新BH9E86、新BC6K31、新BH6L30 阜康市天池城市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设施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一项 10000.00  交通运输局 2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