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公示
索 引 号 | FK013/2023-00006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17:03:1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住建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公示
1、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燃气经营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接收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记录;
(三)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许可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经营站点、许可机关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五)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在核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予以公告。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燃气经营企业或个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分立、合并、转让后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个人设立的代客换气点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3、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说明;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三)经营站点名称变更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个体经营者死亡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燃气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7、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8、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许可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办,许可机关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