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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筑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方(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主要负责人杨林未履行职责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FK001/2022-000218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对新疆筑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方(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主要负责人杨林未履行职责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7-06 18:37:39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新疆筑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5******。现查明:

(一)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杨某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决定对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主要负责人杨某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