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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阜康市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2025-07-23 17:29:37 来源:阜康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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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阜康市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现将阜康市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1.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阜康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3.阜康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4.阜康市审计局

5.阜康市民政局

6.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阜康市交通运输局

8.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9.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10.阜康市水利局

11.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12.阜康市科学技术局

13.阜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4.阜康市教育局

15.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6.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阜康市司法局

18.阜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9.阜康市医疗保障局

20.阜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1.阜康市新闻出版局

22.阜康市统计局

23.阜康市档案局

24.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25.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6.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28.阜康市国家保密局(阜康市密码管理局)

29.阜康市公安局

3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

31.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32.国家税务总局阜康市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 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

2 阜康市国有林管理局

3 新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4 阜康市交通警察大队

5 阜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司法局审核。

阜康市司法局

2025年723

责任编辑:阜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