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阜康市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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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阜康市审计局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铅矿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
1.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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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阜康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