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阜康市 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审批核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 |
针对企业提交的林草审批申请,我局指派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约束性要求,林地/草原补偿协议、植被恢复方案是否合法有效等。 |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其中申请林草审批项目企业为必查,动态追踪林草审批项目全过程,并依法按计划开展多次检查) |
|
2 |
阜康市 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地征占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对申请使用林地、草地企业项目审批过程中进行事中及事后检查。对已获得审批许可的项目或疑似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未按审批内容实施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和监督。 |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其中新获批项目企业为必查,依法按计划开展多次检查) |
|
3 |
阜康市 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事项监督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等。 |
检查木材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是否有林业植物检疫对象,进行林木种子、苗木花卉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情况。 |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依法按计划开展抽查) |
|
4 |
阜康市 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等。 |
对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等检查。 |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依法按计划开展抽查) |
|